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管理规定,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是指对经过全国成人高考后被正式录取的各办学层次、各办学形式、各语种授课的成人学生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教育,系统、行业委托培养教育、岗前培训及学历后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一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是指对经过全国成人高考后被正式录取的各办学层次、各办学形式、各语种授课的成人学生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教育,系统、行业委托培养教育、岗前培训及学历后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一样,是学校各层次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学校努力创造条件,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造就一批地方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
第三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各类成人教育的办学均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成人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和办学单位,负责全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报、对外宣传、招生录取、教学与教务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的收缴、分成及审批。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的计划申报与招生
第六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形式主要包括: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函授、业余、脱产班及二学历专科教育等。
第七条 要求申办新专业(含本科、专升本、专科)的专业学院(办学单位),须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下一年申办新专业的申请。申办的新专业名称要规范,专业名称要和教育部2000年公布的专业名称相符合。
第八条 申办新专业必须写出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社会需要情况、生源情况和本单位具备的办学条件。申办单位还需从继续教育学院领取《新专业备案表》,逐项填好并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申办报告一并交继续教育学院。经教育厅批准,新专业方可纳入招生计划。
第九条 各学院须于每年三月初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当年招生计划。各办学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办学能力,提出当年度招生计划。各单位的招生计划应包括招生专业、层次和计划招生数,并填写《成人招生计划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计划原则上应申报本学院专业范围内的专业,凡专业归属权不在本学院的,申报前应征得有该专业归属权单位领导的同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控制数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当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接到招生计划通知后,在八月中旬之前要积极组织函授生生源,脱产生的组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进行,以保证招生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举办非学历班,在办班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履行办学手续,并备齐有关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委托或协议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由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统一向上级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和录取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各专业招生计划调整须经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招生录取时所需的录取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垫支。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教务与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成人教育工作,根据本单位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务与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中的招生计划申报及宣传、考务组织、录取、毕业审核、办理与发放毕业证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学院应给予积极配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授课教师的选派、教材选购及教学组织与管理等环节,由各学院承担。
第十九条 函授教学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函授生教学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办学学院的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条 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单位。各学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校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起草设立函授站的报告,并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学院与函授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报继续教育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的建立,本科层次的专业(含专升本)原则上不能低于盟市政府所在地;专科层次的专业,不能低于旗县政府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函授站的教务与教学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制度,针对具体的办学形式,编制科学、适用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实用、合格的教材,安排合格的教学场所,保证教学质量。对各教学站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学院应予以密切配合。函授站要向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报情况,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新生第一次面授期间,应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入学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介绍、学风教育、规章制度教育以及介绍教学组织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新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由变动学籍者本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双方两级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变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执行重新修订的《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保证教学时数和各环节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选派成人高等教育的任课教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讲课教师必须是在全日制本科专业担任相同课程的主讲教师;
2、在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设全部课程中,应有1/2以上的课程由副教授、教授承担主讲任务。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各类考试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考试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登录存档。考试卷保存在各学院待查,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好各专业的教学,做好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准备工作,保证每年九月份的毕业生电子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凡未取得正式入学资格、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学籍材料不齐全者,一律不允许毕业。
第四章 学员毕业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员的档案进行严格管理,按相关规定处理学员毕业和结业后的档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在办班经费提成和分配方面,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要及时上交财务,不能坐支、截留。在学员毕业时须经财务处审核学费的收取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证书的管理。成人教育的各类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在毕业生资格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任何办班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放有关证书和出具学业证明,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罚。我校成人教育的证书颁发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交清一切费用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二)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自考办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由主考院校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三)专业证书班学员,成绩合格者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专业证书》。
(四)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成绩合格者由我校发放农业大学印制的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各学院专门举办的学业证书班,必须于年初(每年3月份)将班级人数和《学员登记表》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备案。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8门以上)成绩合格者,于年底(12月最后两周内)持《学业证书登记表》和财务处收费凭据办理《学业证书》。未备案者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做好教材的征订与发放工作。提倡各学院自编适合成人高等教育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中申请学士学位者,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 成人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经费管理主要指对成人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的管理。成人学生学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所收缴的学费要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拨。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财务处收缴学费。对规定时间内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除学费、教材费(含自学指导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成人学生收取其它费用,违者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按规定足额上缴学费后,按计划使用学校教学资源时不再交纳费用。成人学生的住宿费、保险费和医疗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