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1]11号文件精神,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时规定》,结合并校后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除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以外,还需参加由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的二门主干课程的考。
现将具体考试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脱产班以及由我校支持考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能够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单科成绩均在75以上者可申请学位。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优良以上。
3、缺考或不及格经补考通过的课程总计不超过三门。
4、遵守校纪法规,无处分记录。
5、考试无舞弊。
第三条 报名方法
凡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主干课程考试。校内业余和函授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报名并填写报名表,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学籍科;校外教学站点毕业学生由各教学站点统一组织报名并填写报名表,汇总后将学生报名表及电子版数据库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学籍科。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四条 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度
1、符合上述第二条申请条件者可自愿申请。
2、由继续教育中心审查并提出参加省学位外语统考者名单,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学位办。
3、凡符合申请条件并参加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含近五年内取得全国四、六级外语考试证书者),由学院向校教务处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其比例控制在全体毕业生的70%左右(脱产班可适当放宽80%),由教务处进行初审。
4、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者,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6、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具学士学位获得者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签发授予学士学位证明。
第五条资料归档
学士学位颁发完毕后,应将下列资料归档:
1、推荐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及四、六级外语通过者名单。
2、省教育厅学位办关于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的通知。
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公报。
4、成人本科毕业申请学士学位名册。
第六条其它
1、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如情况属实,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2、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补办。
3、由于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滞后,校学位办会议的定期召开,学位 书的签发日期为毕业当年的12月底。
4、本细则从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月起实施。
第七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
1、考试时间:陕西省学位英语考试结束当天下午和第二天安排进行。
2、考试地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详见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