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登记对象 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上(含暂未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登记内容 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实施时间、实施形式、实施结果。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结果的继续教育活动的量,均以学时计算。 三、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脱产学习累计不得少于12天(按72学时计)。自学在登记学时时最多不超过每年所要求完成脱产学习时间的1/3;继续教育要以业务学习为主,在一个周期内业务学习不得低于2/3学时。 四、登记范围 1、参加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举办的各种进修及访学、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2、参加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相近专业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者第二学历、学位教育; 3、参加国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种培训; 4、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5、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6、参加自治区人事厅继续教育处认可的其它继续教育活动。 五、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登记依据 1、参加各种进修及访学、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按培训单位出具的实际接受培训学时计,培训单位未提供培训学时数的,按脱产学习的时间折算成学时后计(每脱产一天计6学时)。登记依据为培训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中记载的全脱产学习期间证明。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按所学课程数折算后计,每及格1科计30学时,不及格学科计10学时。登记依据为成绩通知单。对参加高于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学历或第二学历的学习,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按完成一个周期的学时计算(取得单科结业证视具体情况审定)。 3、参加国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种培训,按实际接受的培训学时计。登记依据为培训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按天数计算,每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计每天按8学时计算。登记依据为邀请函及所在单位派出证明。 5、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按自学笔记和心得体会的字数计,每一千字计3学时。登记依据为自学笔记和心得体会。 6、参加自治区人事厅继续教育处认可的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比照上述相关办法计算学时和提供依据。 六、登记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于每年十二月最后一周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上一学年继续教育的相关登记依据。 2、学校人事处登记人员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登记依据进行审核,换发《培训结业证》,并登入《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完毕后,登记依据及《培训结业证》交给本人,由本人保管;《继续教育证书》由人事处登记员统一管理。 七、其它 1、被登记者不得在《继续教育证书》和培训证明上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2、培训活动的项目或登记内容有交叉重复的,一律不重复计算学时。 3、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和任职期内总学时的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考核晋升、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学时者,除特殊情况外,视为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 4、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