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
第三条 评授学士学位对象,限于本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外语专业本科生在学期间每门课程成绩均在70分(含)以上或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含)以上;
5、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含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6、外语专业的学生(含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7、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且各科(部分)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2、在学期间,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4、缺勤超过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者;
5、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学期间有过留、降级记录者;
6、已获得同一学科学位者;
7、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另行受理;
2、各学院向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并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
3、各学院将初审通过拟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4、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将符合推荐条件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相应的档案材料,提交给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
5、学校统一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
6、教务处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者及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复核、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权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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