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弹性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辅以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及最长修业年限见下表:
层次/形式 |
业余 |
函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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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学制 |
最长修业年限 |
基本学制 |
最长修业年限 |
|
高中起点专科 |
3年 |
6年 |
3年 |
6年 |
专科起点本科 |
3年 |
6年 |
3年 |
6年 |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个别学生能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必须提前半年时间申请,并附上各学期的学习成绩单和最后一学年或一学期的选课计划(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习作的安排),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允许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者,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拟定的试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定后,送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打印、密封、保管。学生毕业满3年后,试卷可由院系销毁。
第十七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用五级记分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试成绩取得60分(含60分)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总评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计算总评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到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总评成绩分别评定、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办学院系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院系主管领导将变更的课程成绩书面通知院系成教办公室。成教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成教办公室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医院证明),经办学院系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旷考0分”,不予补考。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经办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违纪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悔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
(一)除毕业学期外,其余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办学院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二)毕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但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者,在离校前不再安排补做,先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
(三)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但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英语课程或广东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可用60分取代补考仍不及格的成绩。
(四)补考课程和重修后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
(五)各门课程的补考,由学生所在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主考、阅卷。各办学院系教务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各班级上学期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包括补考成绩)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修处理办法
(一)必修课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随其他年级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经任课老师批准,可以免听理论部分,但必须跟班完成作业、实习环节和实验,按时随班考试。安排重修确有困难时,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二)选修课
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申请另选其他课程。另选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重修或再另选。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按本条款处理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四)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变动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可由办学院系和学生协商,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五)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复读,但需缴纳复读学费。复读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复读学费标准为:复读课程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复读后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六)因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原因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做一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但需缴纳论文指导费。论文指导费按学分制收取,标准为:毕业论文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一律不补授学位。成绩不合格者,最终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