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均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入学须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应事先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不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未经请假或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脱产学生还须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并已交费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和云南农业大学校徽。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的凭证,不得作其他证件使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注销其学生证。
第三条 脱产学习的新生须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经复查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及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入学前所在地治疗。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者,可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持学生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注册等有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一律不予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参加批准修读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后方可获得成绩,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毕业时,所修课程的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归入本人毕业档案。
第七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较强的某些课程考核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是:优秀记为95分,良好记为85分,中等记为75分,及格记为65分,不及格则不记载百分制成绩。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办法:面授见面考试(脱产为中期考试)成绩占15%,作业成绩占15%,面授课程考试(脱产生为期末考试)占70%,各种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出题和记载成绩,总评分为各种考试成绩乘所占比例相加后再减考勤分所得。考勤扣分办法:函授生面授缺课1学时扣1分;脱产生缺课2学时扣1分。
第八条 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中面授学习,脱产学习学生一门课程累计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且必须交费重修。
第九条 脱产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所有教学环节的有关考核。无故不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因病或有生理缺陷需免修的,须由校医院开具证明,经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免修。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函授及脱产学生均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考试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60分记,考试不合格者必须交费重修。
第十一条 在规定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成绩按实际考分记。学生如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一次分数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前五年内,取得其它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在读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30%;原从我校退学、结业的学生,重新考入本校的,重新入学前五年内在我校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凡申请免修本学期课程者,脱产学生须于该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函授学生须于该学期面授前,持书面申请及原考试单位的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班主任或由本人直接到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办理,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申请经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审核(包括组织必要的考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批准免修课程的按原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册上登记签名,经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备案。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提出书面报告,由教学办报请学院安排教师复核,学生不得直接要求教师查阅试卷。经复核确属评分不当或有误的,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更改成绩。对因分数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管理干部的学生,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面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脱产班学生受处分的还应通知其家长。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脱产班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两周以上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请假一经批准,班主任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通报。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班主任销假。
第十五条 脱产班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班长共同负责。班主任应配合任课教师、督促学生班长坚持每天考勤,并将出勤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勤记录表上,经班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 函授学生的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规律按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七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不得办理复学手续。凡申请休学者,须持书面申请和学生证,通过班主任或本人直接到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办理,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脱产学生的休学申请须由家长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函授学生于面授前,持休学证明和学生证,通过班主任或本人直接到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办理复学手续,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复学的学生,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既无原专业又无其他相近专业可以就读的,可作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脱产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于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按退学处理: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四条中有关规定的;
2.休学期满后不申请复学的;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又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4.脱产学生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
5.在任职单位或社会上犯有严重错误,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的申请及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脱产学生自愿申请退学,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2.退学学生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发给退学证明以及所修课程的成绩证明。未经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3.脱产学生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
4.受勒令退学处分的脱产学生,须由班主任通知其家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包括转学习形式),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者,在不改变学习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学院可根据班级人数及教学安排情况,对转学及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内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班级)的办理程序
由本人于新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一份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留存,一份由学生交班主任办理有关手续。
函授站、教学点学生的转专业,可由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统一将审批表报送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申请未获批准或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而自行跟读其它专业的,其成绩无效。
2.校际转学的办理程序
学校之间的转入与转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转出学校需另附省招办录检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及转出学校(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审批表原件留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对方学校和省教育厅各一份。
第五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勤奋学习,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以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的学生干部,学校将定期评选“优秀毕业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并发给证书和奖品,以资鼓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按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确有显著进步和悔改表现的,可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取消。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私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在50学时以上者;
7.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格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合理。处理结论要向被处理学生公布,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学生政治问题而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函授学生、脱产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节 毕 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前,函授学生的任职单位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作出鉴定;脱产学习学生由学院相关部门对其在读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成绩、劳动等方面作出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云南省和云南农业大学授予学位规定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一门及以上必修或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能按期毕业。不合格课程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从入学年之日算起,三年制的学生在五年内、四年制的学生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七年内),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时间重修或补考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有关学生的各种学历证件均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发放。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七节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8年3月开始实行。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云南农业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