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3.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二、成人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各院系认真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思想行为表现,对符合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条件者,统一填写(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学生名册),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2.各院系组织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进行“主干课程”考试,要参照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考试。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籍档案审核无误后,组织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4.继续教育学院将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后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高教处对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然后集中打印、发放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