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评分标准,是建设良好学风,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考试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命题
1.命题必须以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符合相应的规定。
2.根据成人教育“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特点,命题应全面考查学员自学和面授的效果。
3.试题的覆盖面不少于所学内容知识的75%,应包括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技能,以及应用基本理论解决问题、论证命题、定律等。
4.试题要注意难易适度,基础理论试题应占60%,应用基础理论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占20%,有一定难度的占20%。
5.试题不能包含答案暗示线索,不同试题之间的内容不应有重复或循环问答现象。
6.实行教考分离,每门课程出5套试题,每套试题均需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二、审题
1.试题一律用WORD录入,按学院日制试卷格式的要求编辑,交电子文档和清样各1份,清样经系主任审核签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
2.试题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题目进行调整。
三、制卷和保密
1.审定的试卷由学历教育科专管人员任选一套作为考试试卷,交各办学部门成教管理员负责印刷。两人密封保管,开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
2.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学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或窃看试题。
3.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试题泄密,要及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及时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考试事宜。
四、阅卷及成绩评定
1.教师要严格按照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2.评分要宽严适度,一视同仁,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
3.尽可能地组织教师集体流水阅卷。阅卷时应标注答题不正确的地方,各小题得分之和必须和大题得分相符,各大题得分之和必须与总分相符。补考试卷的批阅成绩,须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4.阅卷完毕,主讲教师要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记分册于考试后15天送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毕业班考后第二天送交成绩。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各办学部门存档。
5.各办学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评卷工作的检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90分以上和60-65 分的试卷。
6.学员学科成绩的评定,按《函授、夜大学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7.学员不得向教师争分,也不得直接向教师要求查卷,如认为评分不当,可向班主任反映,由主讲教师复核,并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改,但复查结果发现分数偏高的,也要减扣。对因争分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报送成人教育主管部门的学员成绩,应经系主任审查认可签名后方可生效,成绩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9.试卷的归档保管:学生试卷分册、分班装订,编号入盒(或入袋),保管期限5年。
五、考试资格审查
各办学部门在考试前要对学员是否取得考试资格进行审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1.函授生面授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面授时数1/3者 。
2.夜大生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
3.学员交该学科的作业量达不到80%者。
4.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经教育无认识、无悔改表现者。
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员,由各办学部门在考试前公布名单,并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缓考、补考及缺考
1.学员在考试期间(包括补考),一律不准请事假。因病需要请假的,须持有单位和医院(含校医院)签发的证明,经系主任审查签名,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员的补考和同期补考学员一道进行,成绩按实考分记载并加注“缓考”字样。
2.学员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函授、夜大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于面授结束一周后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参加下学期开学的补考。
3.凡补考不及格者,或由于特殊原因并办理了请假手续未参加补考者,给一次终结性补考的机会。终结性补考的时间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全部考试结束一周后进行。
4.缺考的学员,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作为升留级、退学和是否毕业的依据。缺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七、免修及免试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修及免试有关课程:
1.学员入学前已经取得其它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的,可向成人教育办学部门申请免修。
学员申请免修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办学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和考试成绩单。
2.原在我院学习因故退学、肄业、结业的学员,若重新考入我院,对原在我院已修及格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并按原考核成绩记载。
八、考场规则
1.受试学员在每科考试(含考查)前10分钟按指定考场及座号入坐,并自觉把学员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开考后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才准交卷离场。
2.受试学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计算器、计算尺、电子记事本进入考场,因故携带的必须在开考前集中放到指定地点。手机等通讯工具全部关闭。
3.答卷一律用非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不整洁的,要扣卷面分,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4.考试中,如遇试卷分发有差错和字迹模糊的,可以举手询问。主考教师认为某些方面需要加以口头说明的,可以作公开统一解释。学员不得进行涉及试题内容的提问。
5.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在考场吸烟。交卷后,不得在放置试卷的地方或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
6.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交卷。
7.应试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传递、换卷、代考。对影响和干扰考场秩序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者,按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阻挠、刁难监考人员执法,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除加重处分外,通知学员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对监考人员进行辱骂,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
⑴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⑵夹带的;
⑶接传答案的;
⑷交换答卷的;
⑸窥视或抄袭他人答卷的;
⑹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⑺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⑻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⑼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⑽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⑾伪造证件,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考的;
⑿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九、监考与巡考
1.考试期间,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考试工作。
2.学员单人单坐,每个教室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
3.成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巡视考场。
4.监考人员职责
①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日程安排,做好考前准备,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向考生宣读纪律,让考生将随身携带的书籍、包等放在指定的地方,在核对考生的学员证和座号后按时发卷,按时收卷,不得私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②监考人员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务必于考试前一天向组织者说明事由,由组织者重新安排监考人员。
③监考人员应严守职责,集中精力监考,不得看书、看报或做其它事,不得闲谈,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发现有作弊,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当场没收考卷。如遇突发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
④监考人员无权回答考生涉及答案的提问,不得向考生作任何方式的暗示。
⑤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实记录本考场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学员及考场情况。考试结束,将试卷清点整理后交考点办公室验收。
5.巡考人员职责
①巡考人员应到考场认真巡视,对考试工作进行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填写巡考记录。
②巡考中应对监考教师履职情况及学员考试纪律进行检查和督促。
③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十、本规定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