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所在单位(病假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末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报到、交费者,方可取得学校成人教学院学生学籍,由学校发给函授学员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徇私舞弊、蒙混入学者,除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外,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个别录取专业如因生源不足不便开班,可由学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因其他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一年不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函授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各报到点应及时注册情况汇总到成教学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工作单位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七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成绩是对学生自学、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二)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按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级制评定。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即小考成绩、作业成绩、平时考勤成绩)占30%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者,不再将平时成绩计入,期末考试成绩即为期评成绩。
第八条 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及格和缺考者,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注册“补考”字样。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同本人申请缓考的报告一并交所属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成教学院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九条 在学习期间,正常补考累计只有五科以内(含五科)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夕的毕业补考。
凡履行了请假手续被批准缓考者,补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其余补考者,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条 严肃考试记律。对违反考试记律者,要认真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凡考试作弊者,其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同时给予其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成教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十一条 学员升、留级在每学年第二期考试后进行,学员完成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补考后,本学年度累计有三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可跟班试读;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允许随班学习。本学年度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的学员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应留级的学员,因专业末连续招生,无法留级时,可继续跟班试读。
第十三条 学员留级、退学时,计算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考核的成绩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及格,按一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如增修课程达到“良好”“以上水平,而且所学课程可以按照高一年的教学计划同步进行时,本人申请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允许跳级。
第五章 体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因病或其它原因在较长时间(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凭相关证明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函授站审核报成教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年后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经本人申请于开学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由函授站审查后到成人教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将其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因原专业无相应年级复学,或因原专业停办,且无相应专业复学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超过注册时间一个月仍末注册者。
(二)擅自报考其他学校者。
(三)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四)末经准假,不参加面授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五)休学期满,末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一年度内,累计有四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修业期间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经补者后不及格者。
(七)留级超过两次者。
(八)应留级,但因所学专业末连续招生,令其停学一年后仍无级可留者。
第十八条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专升本函授生因各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不同,不能跨科类转专业。
第二十条 高中起点的函授学员一般不得转专业,但对个别因工作需要或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转专业者,可由本人在入学前提出申请,报成教学院批准、省教育厅备案,可转入本校开设的其他专业学习。文科专业一般不能转理科专业。需要转专业的学员,须在新生注册前办理有关手续,入学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至兄弟院校的函授地区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学院审查、征得转入院校的同意,方可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年度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函授学员平时自学情况(指是否保证自学时间,是否按进度完成规定的自学内容等)由函授站和函授生工作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集中面授期间,必须由班主任老师每天考勤(班主任在整个面授期间累计可批三天以内假条,超过者务必由成教学院或函授站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详细考勤材料和请假报告留站备查,考勤统计情况由函授站签章后,及时报成教学院,学院与函授站根据请假类别及天数或扣减平时成绩,或取消考试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事假凭单位证明,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人请假报告办理请假手续。经成教学院批准的免修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的集中面授,并可免交该课程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凡末经请假,请假末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超过某次面授教学时数1/3者,不能参加此次面授课程考试,对旷课学员,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业务能力显著提高并在单位表现突出者,可于毕业前分别授予优秀函授毕业生和优秀学员的称号,由成教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各函授站(点)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论文,经专家审核后按一定比例编入本届函授毕业生优秀论文集。
第二十八条 对面授出满勤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成人教育规章制度或在工作单位犯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刑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决不改者。
(二)破坏公共财物,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
(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极坏者。
凡受到成教学院表扬、奖励和处分的学员,除在学籍卡上记载外,还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奖励和处分决定的有知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鉴定与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员毕业前均应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等方面。首先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进行自我总结;将鉴定表交给函授站(点),由各函授站(点)签署鉴定意见后交成教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院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科成绩及格,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层次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例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修业期间,毕业补考后仍有一至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修补考一次(一般在次年四月份),重修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补考后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者重修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 本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