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基本形式,为适应函授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各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员的培养质量,明确教师教学目标及考核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教学前准备
第一条 任课教师由各学院选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应选拔那些业务素质好,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懂得函授教学规律,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 新教师开新课必须通过试讲。试讲时间一般安排在授课前一学期适当时间进行。试讲未通过的教师不能开课。
第三条 根据函授教学方案,提前一学期由主讲教师撰写下学期各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及要求。教学指导及要求主要是明确每门课程授课内容、重点、难点、授课时数、学员自学进度及时数、学员复习思考题、作业题,以便发挥指导教师面授及函授学员自学的互动作用。
第四条 主讲教师根据函授教学指导及要求,必须撰写教案和授课计划。在规定的面授时间里,完成“教学指导及要求”中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函授教师根据课程要求,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年更新率要高于20%。
第六条 提前半年安排各函授专业面授时间,根据每学期各专业课程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确定任课教师名单。接受任务的专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授课。任课教师确有困难不能授课,要提前通知学院,以便重新安排。
二、教学过程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按时上好每节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对擅自停课、调课的教师以教学事故论处,专职教师在全院通报批评,外聘教师扣发讲课费或不再聘用。
第八条 各学院(系)根据教师授课时数、教学效果等填写“教学日志”,作为对授课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教师要研究成人教育及函授教学特点,授课中要讲清重点、难点、详略适当,理论联系实际,使学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第十条 为督促学员自学,教师面授期间要给学员留作业,并在下次面授前收齐,由教师认真批改作业。
第十一条 除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外,每学年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一次教学检查。教学检查时间依各学院面授时间安排,检查形式主要是组织人员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和班主任座谈会等。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学院,作为对任课教师考评的依据。对不称职的外聘教师不再续聘。不称职专职教师,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换。
第十二条 试卷统一由主讲教师编制,建立严密的试卷印制和保管制度。考试时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监考,班主任不参加所带班级的监考工作,严把考试质量关。试卷由主讲教师给出标准答案及采分点,做到严宽适度,公平公正,规范合理。各班总体成绩大致维持正态分布,防止评分的宽严不一。
三、授课后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终了,由主管教学的学院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上一学年函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管教学的学院及时出台整改措施,以保证下学年教学顺利进行。
四、毕业论文
第十五条 函授本科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学生在毕业学年由函授教师布置毕业论文写作任务,进行写作辅导,将论文题目报各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由主管学院指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导师,对论文写作全过程进行具体指导。在最后一次面授结束前,由主管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统一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档。为完成毕业论文或论文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