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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14年03月16日 来自:来源: 陕西成人高考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2033次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风考纪管理,规范考试违纪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考试公平性、严肃性,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风考纪管理,规范考试违纪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考试公平性、严肃性,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员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违纪行为根据学校全日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违纪认定
  第五条 学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六条 学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始时,未将书本、笔记、书包和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若放在自己的座位内,按第七条(一)认定;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员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八)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十)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试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二)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员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员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员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员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三条 凡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学员,取消申报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 如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在以后的学习中能够表现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四、监考教师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利用监考之便,为学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三)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对作弊行为不加制止的; 
  (四)偷换、涂改学员答卷的;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有第十六条所列事故行为之一的,应按我校全日制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学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员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员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员所在学院成教办公室。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学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对学员考试违规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在对学员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员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员考试违规或作弊,由学员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学员考试违纪处分文件存入学员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者签收。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8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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